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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“老赖”关键在联合

发布时间:2016-09-27 15:27:00

  近日,中办、国办印发了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,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,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。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,这份《意见》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、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。(详见本报9月26日A1版)

  倡导诚信而惩戒失信,是构建有序社会,确保个体权利的必然要求。尤其是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,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,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,具有制度兜底的作用。出台惩戒措施最全、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文件,无论于现实还是长远来看,都颇具深意。

  事实上,各个部门实行“黑名单”制度已有些时日,然而部门和地域樊篱并未打破,失信惩戒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。曾有报道说,一个老赖企业在甲地被纳入“黑名单”而失去了准入门槛,然而到了另一个地方却成为座上宾。如何将碎片化的机制构建进行有效整合,让其成为一种体系化的大网,要成为务求落实的现实考量,笔者认为,这也是诚信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。

  另一方面,联合惩戒失信要突出“联合”两字,更要突出“有违必惩”的制度刚性。作为诚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一环,若是诚信机制的执行者或者把关人,没有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责任,惩治老赖不过是空谈。

  2014年8月15日,江苏沭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“老赖”送拘留所途中,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。谁来监督监督者,谁来惩戒把关人,是失信惩戒措施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。

  国外的诚信体系的建立,惩戒措施的执行,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执行,有完善的运作体系,也有强力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量,我们也可以借鉴。只有优先解决了实施者、组织者、监督者自身的失信问题,扩容之后的惩戒措施,才会成为利器而非中看不中用的摆设。(堂吉伟德)

杨 金增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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